当前位置: 首页 >> 业界新闻

业界新闻

信用卡逾期1年欠26万被判6年?二审发回可作无罪辩护!

作者:梁运干,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7-07-03     阅读:3,662次

6月15日,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奎路所”)周四的集体学习活动如期举行。在活动中,奎路全体律师对一起由奎路所主任韦荣奎、副主任吴晖主办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由于该案是拟作无罪辩护,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奎路所按照相关的规定,将讨论的结果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报送备案。

据主办律师介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宁明县支行(以下简称“宁明支行”)申领了一张由个人信用担保,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该卡额度陆续提升至20万元。被告人取得金穗贷信用卡后,于2012年3月2日陆续以消费、支取现金等方式借贷,至2015年7月开始逾期不还,截止2016年11月30日,杨某仍欠贷款本金196997.59元,本息合计262615.63元。为此,被告人被诉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被告人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目前本案在重审一审审理阶段,由奎路所主任韦荣奎、副主任吴晖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

本次的集体研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在各律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的基础上,由所主任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决定作出拟无罪辩护的意见,大致如下:

一是被告人杨某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经两次以上催收且三个月内未归还”的构成要件:1、本案有确切证据证实催收函属于被告人到案后才倒签的,催收函倒签违法,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宁明支行上门、电话催收;2、本案实质上的第一次有效催收是在被告人到案后的2016年11月23日,当天被告人与宁明支行达成了在2017年1月底还款的协议,但一审法院在2017年1月4日便作出了一审判决,既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也未满三个月。二是被告人杨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1、被告人因为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及时还款;2、被告人积极与宁明支行沟通,并达成还款协议,说明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性。

作为广西首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奎路所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本所办理的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送律协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备案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