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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NCP)法律知识问答——医务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作者: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 谢青松 ;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 孙勤舟    日期:2020-02-20     阅读:5,868次

1.NCP抗疫期间,医务人员是否可以不服从政府调遣或者抗疫工作安排?

答:不可以。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大疫当前,医务人员应当发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严格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违反者,将受到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2.医务人员休假期间被医院紧急召回上班是否需要隔离?

答:如果是从疾病流行地区返回,则应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期限为离开疾病流行地区后14天)。医学观察期间进行体温、体征等状况监测,尽量做到单独居住或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法律依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3.医师被派往疫区救援是否违反执业注册规定?

答:不违反。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20条。

4.医务人员从事抗疫工作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NCP具有很强的传染性,目前证实至少可以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等途径传播,为了保护医务人员不在救治工作中被传染,医务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护措施包括: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强化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二)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防护措施,包括: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

3.为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心肺复苏,插管前手动通气和支气管镜检查等)时:(1)采取空气隔离措施;(2)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3)眼部防护(如护目镜或面罩);(4)穿防体液渗入的长袖隔离衣,戴手套;(5)操作应当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进行;(6)房间中人数限制在患者所需护理和支持的最低数量。

(三)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戴手套前应当洗手,脱去手套或隔离服后应当立即流动水洗手。

(六)严格执行锐器伤防范措施。

(七)每位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5.医师发现NCP感染者、疑似病人或接触者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当立即向医疗机构进行报告;同时对相关人员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答: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7.患者具有NCP的临床症状,但故意隐瞒或拒不承认湖北地区居住及旅游史、和湖北地区人员密切接触史,医生该怎么办?

答:告知患者其有义务如实向医务人员提供其居住史、接触史、旅游史等信息的义务,如果患者故意隐瞒或拒不承认湖北地区居住及旅游等病史,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将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目前已经有多起患者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接诊NCP患者时,医务人员有哪些诊疗义务?

答:按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采取诊疗措施。

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

9.接诊NCP患者时,医务人员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医务人员应当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患沟通:

(一)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有关隔离措施;

(二)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患者出现重症、危重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与其家属沟通;

(三)及时向患者说明治疗费用信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疑似病人就诊时,可采用先治疗后收费的方式,避免因收费问题争议延误治疗。

(四)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及其家属意见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在病历资料中。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接诊NCP患者时,医生有哪些保密义务

答: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所有患者均应当向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疫区旅游史和疑似传染病症状;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旅游史、行程和交往人员信息。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获知患者上述信息后,除因治疗和防控向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报告外,不得随意向外人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11.NCP经抢救无效死亡,医务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死亡报告。新冠肺炎患者死亡后,由所在医疗机构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本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通知相关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火化等准备工作。

(二)联系死者家属。将患者死亡的信息电话告知患者家属,并通知其到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三)卫生防疫处理。对于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由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的规定进行消毒、密封,密封后严禁打开。

(四)手续交接。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遗体卫生防疫处理、开具死亡证明、联系亲属同意火化后,第一时间联系殡仪馆尽快上门接运遗体,并在遗体交接单中注明已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和立即火化意见。对新冠肺炎患者亲属拒不到场或拒不移送遗体的,由医疗机构、殡仪馆进行劝说,劝说无效的,由医疗机构签字后,将遗体交由殡仪馆直接火化,辖区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遗体转运。遗体运送不得交由除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办。殡仪馆安排专职人员、专用运尸车到医疗机构指定地点,按指定路线将遗体转运到指定的专用运尸车上运至殡仪馆。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2.在接诊NCP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保障如何规定?

答: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医疗资源紧张、患病病情急剧加重,一些患者或者家属难以理解,会采取不理性行为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13.医务人员、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后勤部门是否可接受急需的口罩等物品捐赠?

答:不可以。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法律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14.医务人员在抗疫工作中享受哪些待遇?

答:1)补休。在疫情面前,医务人员表现出英勇无畏、忠党爱国精神,服从国家和单位的安排,夜以继日加班加点,坚守在抗疫一线。对于在假日加班的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轮休。

2)加班工资。超时工资: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抗疫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4) 免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5.问:医务人员在接诊新冠病毒肺炎患者过程中受到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16.医务人员抗疫受到感染后,可以获得哪些工伤待遇和补偿?

答:在疫情防治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