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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南宁市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3-22     阅读:17,485次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律师协会

南司通〔2019〕36


关于开展南宁市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

为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并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南宁市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设立执业的市属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下同)和批准执业的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下同)均应参加本次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方式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网上填报、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南宁市司法局和南宁市律师协会联合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

三、年度考核内容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今年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是否保持《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分支机构是否有3名派驻律师,是否及时办理《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址、派驻律师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对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的管理情况,对异地(挂靠)执业律师的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被投诉处理的情况。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合伙人的履责情况。

(三)律师党建工作情况。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情况,党建进章程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活动开展情况,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双向培养”制度机制推进和落实情况,党组织关系接转、“口袋党员”摸查情况,党建活动场所建设以及党组织和党员律师作用发挥情况,发展新党员情况。

(四)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情况,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特别是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邪教案件的情况,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情况,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五)案件管理情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查法院办结的案件,检查律师事务所是否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统一保管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及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组织律师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及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律师执业规范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年度考核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党建工作、业务活动开展、投诉查处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需经总所审核同意。

2.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5.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需载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所内职务、社保种类、购买起止时间等内容;

6.2018年度办理业务情况(收案登记、收费凭据、卷宗等)。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说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需列明办案人员姓名、办案起止时间和案件名称;

8.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投诉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9.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出具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证明。(盖法人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1.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上述第1、2、3、4、5、7、8、9、10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其他材料由考核工作组现场查验。

公职律师办公室提供上述第1、2、3、4、9项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上述第3、4项材料。

上述材料中,除第4项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只需提交一式一份。第1、2、3、4、5、7、8、9、10项书面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提交考核工作组进行书面审核,第4项材料的另外一份单独提交。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年度考核时间和程序

此次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网上填报、自评和初审阶段(3月31日前)

1.律师要根据考核内容对2018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按要求在广西律师网络管理平台(http://mc.gxlawyer.org.cn/login.jsp,以下简称“网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在网上确定律师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县(区)律师事务所要在自评的基础上先报主管的县(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县(区)司法局在采取书面和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

4.全市律师事务所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及本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的填报、汇总、整理、评定工作。

(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书面审核阶段(4月1日-4月12日)

各律师事务所在完成网上表格填报及评定工作后,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所需纸质材料提交至年度考核工作组进行书面审核。

南宁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地址:南宁市律师协会(南宁市大学东路105号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综合培训楼12楼)。

(三)实地检查考核阶段(4月1日-4月26日)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成立考核工作组,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考核工作组具体人员、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实地检查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合伙人的履责情况;律师党建工作情况(含配合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情况,“口袋党员”摸查情况,党建活动场所建设以及党组织和党员律师作用发挥情况等);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情况;律师事务所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邪教案件情况,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情况(含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统一保管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管理等情况);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内容。

(四)公示阶段(4月27日-5月3日)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7天。

(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阶段(5月6日-10日)

1.公示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人携带本所2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全体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南宁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2.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上交南宁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或“新执业”字样。

七、对年度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的年度考核

1.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了执业机构变更的律师,在现执业机构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提供。

2.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期间(2019年3月-5月)应尽量不办理转所手续。确需办理转所的律师,请原执业机构及时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在网上完成转所信息变更,并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出具转出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期间情况,由现执业机构在网上完成转所律师上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1.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南宁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南宁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2.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南宁市律师协会,由南宁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南宁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发现问题的处理

1.律师事务所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考核工作组在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发现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当责令其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然后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3.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严肃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严肃纪律、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扰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问题,要予以指出并责令整改。

(三)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年度考核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及时、真实、准确,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

(四)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通知和督促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市属各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做好公职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对年度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南宁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联系人:何平3389112、何燕妮3860025)或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梁力丹2410916、王晟2410910、卢慧2410557)。

附件:2018年度广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考核网上填报说明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93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