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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在南宁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0-07-22     阅读:7,430次

南宁市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组织全体律师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查阶段(2020年7月22日至731日)

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为单位,组织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附件2《南宁市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执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上报我局律师工作科,同时将附件2电子版发送到局律师工作科邮箱:lgk3860025@163.com。

2.自纠阶段(2020年8月3日至8月21日)

按照司办通〔2020〕63号通知要求,如实报告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执业条件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在8月26日前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加盖律所/单位印章)报我局审核备案,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阶段(8月24日至9月18日)

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不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的,我局将按通知依法收回、撤销、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不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能专职执业,但符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准予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执业类别。因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在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指派其承办新的业务,并妥善处理正在办理的业务。

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人:韦晓林3389116、何平3389112)。

附件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2.南宁市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

       南宁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