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协动态

律协动态

“疫”不容迟 案不能误——国海所及时就银行发生抢劫案员工受伤的赔偿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展开研讨

作者:胡言顺、陆廷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3-02     阅读:2,162次

2020年2月25日,是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正式复工的第二天,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武鸣联社”)就下属双桥信用社营业大厅发生的抢劫案相关法律问题发来法律咨询请求。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武鸣区最大的金融机构(银行),业务量占武鸣区十家银行总业务量一半以上,网点遍布武鸣区各街道乡镇,为武鸣区及南宁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武鸣联社聘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武鸣联社咨询的案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少有的发生在金融机构的抢劫刑事案件,影响较大,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对于稳定金融机构员工情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支持防疫抗疫有重要意义,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十分重视,于2月25日当天上午,及时组织到所办公的律师开会对相关咨询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案情简介及问题

2020年2月6日中午,武鸣联社下属双桥镇双桥信用社营业大厅突现一名佩戴口罩、手持长刀,携带黑色背包的男子,其从营业厅大门进入营业大厅后,直接向正在为顾客办理填单业务的大堂经理黄某挥刀而去,黄某躲开后,持刀男子随即横刀卡住黄某的脖子,边喊“抢劫”、“拿钱”边将黄某拖出工作台,在此过程中,持刀男子还拿刀砍黄某的头部后脑勺,黄某以手护头,右手三指不幸被砍伤,其中食指离断伤。武鸣警方在接到报警后快速反应,立即调动周边巡逻警力赶往现场,当场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制服抓获。目前案件由武鸣区公安分局在进一步办理当中,大堂经理黄某还在广西医科大附属武鸣医院恢复治疗,目前为止医疗费用41000元暂由信用社垫付。受害人大堂经理黄某为某劳务公司派遣到信用社上班的派遣工,信用社为用工单位。咨询的问题是信用社(用工单位)对在案件中受伤的黄某该承担什么责任?

研讨

国海律所参加研讨会的有陆廷海副主任,以及肖艳、梁玉萍、钟威、胡言顺、黄小波等律师、实习律师。与会人员就该案第三人犯罪行为导致单位员工受伤的赔偿法律责任竞合问题、用工单位信用社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肖艳律师在研讨会上发言

肖艳律师首先发言,她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具体到本案中,黄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职务,即为顾客办理填单业务时被挟持而受到伤害,本案中黄某的情况应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随后,胡言顺实习律师在肖艳律师的观点上补充了工伤赔偿的范围。钟威实习律师提出本案中黄某与双桥信用社虽非劳动关系,但系用工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可以主张工伤赔偿,黄某主张工伤赔偿后不足部分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可另行向嫌疑人索赔。梁玉萍实习律师亦认可本案中关于请求工伤认定的观点,且提出此种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可能需要公安局等办案机关出具证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双桥信用社先行垫付工伤部分费用后,可向第三人追偿。黄小波实习律师提出本案中,黄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单位应照常发放工资等待遇。

总结

陆廷海副主任对讨论进行总结,认为本案中的受害人黄某与双桥信用社虽非劳动关系,但系用工关系,黄某系在工作过程中被暴力伤害应构成工伤,但由于该案是第三人犯罪行为导致员工受到伤害的工伤,所以存在赔偿法律责任竞合情况,且受害人黄某是派遣工,其工伤赔偿手续应由派遣单位去办理。目前信用社应承担的责任:1、垫付医疗费(如果信用社和派遣单位有约定则按约定,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医院代受害人支付医疗费);2、按合同支付用工费用给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在黄某工伤医疗休息期间照常发工资待遇给黄某;3、要求派遣单位及时为黄某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信用社给予协助,具体流程按社保机构规定办理。4、黄某的医疗费及其它工伤待遇,应由社保机构支付,但医疗费中若有社保不能报账的部分则应由信用社及派遣单位按合同约定负担(信用社或派遣单位支付前述医疗费后可依法向嫌疑人追索)。


研讨会上陆廷海副主任认真听取青年律师们的观点并做总结

答复

研讨会后,陆廷海副主任安排律师及时答复了顾问单位武鸣联社,武鸣联社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急客户之所急,及时展开研讨并答复表示感谢。

根据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此次研讨会不在会议室召开,而是在宽敞的办公区进行,参加研讨的律师之间保持一米五以上的距离,并且全程佩戴口罩,做到了工作、防疫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