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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09-17     阅读:5,747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司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人: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554717687H,组织形式:个人,地址:南宁市XXXXXX号,负责人:胡X松。

经查,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在其办公场所挂有“广西XXXX基金会法规处”、“XXXX系统法务中心”、“广西XXXX集团法务部”、“XXXX南宁本部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室”、“广西XXXXXX有限公司法务部”、“广西XXXX有限公司法务部”、“XXXXXX案件受理中心”其他7家公司(机构)牌匾;2.于2016年4月从原住址“XXXXX号”搬迁至“XXXXX室”,至今未按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变更备案手续;3.该所负责人胡X松从2010年起,与他人先后签订《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作》《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将该所交与他人实际控制经营,将该事务所的执业证、公章、发票专用章、胡X松个人印鉴交由他人保管使用,该所负责人胡X松该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无法履行管理责任4.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在南宁市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检查考核中,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经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才参加,并在实地检查考核时无法提供收结案登记本、代理合同、收费发票、纳税凭证、律师培训学习情况记录、接待投诉及处理投诉的记录等重要文档,业务档案未立卷归档,未公示投诉电话,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评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本局评定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检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责令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通知书》;《责令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公告》;《南宁市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第四批公示名单》;实地检查照片;《南宁市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实地检查考核表》(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21日《谈话笔录》;2018年5月31日《谈话笔录》;该所提交的《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关于2017年度执业情况报告》;2010年2月7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011年8月3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广西留鑫律师事务所合同书》、2016年8月24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设立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作协议》;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查询结果;《限期整改通知书》。

2018年8月8日,本局向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司罚听告字〔2018〕2号)。2018年8月22日,本局应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依法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X松的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与其它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律师事务所交予他人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该事务所2017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违法行为。

本局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广西东凯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司法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