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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2年度南宁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7-13     阅读:3,758次

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试行)》(桂人社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区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律职办〔20224号)《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一)符合律师系列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可申报:

在南宁市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所在律师事务所已建立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执业律师。

(二)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

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

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应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且有对应的社保佐证信息。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相关学历(学位)、资历、业绩要求,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三)款规定执行

3.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并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三)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四)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延退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2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7.下一级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桂职改〔2021〕25号)有关规定执行(附1)。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扫描件。

(一)个人信息。申报人应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材料。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历证明材料。申报人正式申报前应自行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学历,对学信网能查询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对无法查询的,还需提供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查询个人档案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相关材料。

(三)资历证明材料。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四)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2022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解读(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的学习任务2022前,申报资历年限内各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情况可通过系统直接获取本部门本行业2022年规定继续教育情况需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2022年以前的继续教育情况根据近五年的年度考核情况直接核查,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证明材料。申报人需提供取得下一级职称或近5年以来办理案件的目录清单以及能够证明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裁判文书、辩护词或代理词等

(六)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取得下一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取得的业绩,包括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辩护或代理意见被采纳、获奖、课题(项目)情况等。

(七)论文著作材料。论文著作必须是申报人取得下一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所发表的论文著作。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即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等成果),对已发表的论文,由单位按规定核查其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八)社保材料。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申报人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个人社保缴费清单。

(九)年度考核材料。申报人需提供近五年年度考核证明材料,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途径

(一)符合律师职称评审条件且有意愿申报职称的律师,应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申报按照个人->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系列职改办的流程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三)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在区外取得律师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律师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再申报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五)律师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应在从事律师执业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律师系列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实行申报材料“清单制”。申报人按照《2022年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提供申报材料。

(二)实行网络化申报。申报律师系列中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单位注册

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要指定系统操作员负责职称申报工作,操作员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并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单位信息,完成单位注册。

(二)个人注册与申报

申报人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按要求完成个人注册和个人材料申报。

(三)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单位同意推荐,即对申报人所提供的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

2.律师事务所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中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3.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负责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综合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审议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要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投票结果和公示情况。

4.律师事务所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及著作、论文等材料。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或者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将公示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扫描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说明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主管部门的审核

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五)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1.律师系列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存在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问题的材料报送评审。要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2.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系列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3.未按程序推荐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材料准备及提交。7-8月为个人材料申报和单位审核阶段,个人提交材料及单位推荐截止时间:83118时,逾期不予受理。

2.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截止时间:9月718时。

3.缴费。申报材料经律师系列职改办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系统上缴纳评审费。缴费截止时间:9月30日。

4.评审实施阶段。10月-11月由律师系列南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市职改办部署组织开展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确认报批工作。

二)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实行量化评审,量化评价指标为:

1.基本通用条件;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3.业绩成果条件;

4.论文、著作条件。

具体要求见《2022年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

(三)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评审结束后由市职改办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公示,律师系列职改办在南宁市司法局及南宁市律师协会网站同步进行公示。

七、纪律要求

(一)严格倒查追责。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

(二)建立诚信档案。按规定落实黑名单制度,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评审收费。申报职称须缴纳评审费,根据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收费标准为:中级230/人次,初级150/人次,申报人应及时登录申报系统缴纳评审费。

(二)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三)关于政策文件。有关政策均可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www.gxrczc.com)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查询。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业务咨询电话:3389185、3389112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5668589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2022年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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