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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卖口罩”的那些说“法”

作者: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 殷迪佳、汪慧秋    日期:2020-02-17     阅读:2,336次

201912月开始,新型冠状病毒开始以武汉为中心不断对外扩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展牵动着许多市民的心。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不走亲、不访友、管住腿、护好“嘴”是在这场战“疫”中自我保护的最有效途径,医用口罩也随之成为诸多市民争先购买的医护产品。如今,市面上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一“罩”难求,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销售医用口罩的广告却多得令人眼花缭乱。越来越多有“心”人士开始利用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途径打起医用口罩的主意,哄抬物价赚取口罩暴利、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问题凸显。本文将围绕当前的“卖医用口罩”这一行为展开说“法”。


 一、个人私自售卖医用口罩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口罩产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普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律师分析意见:个人不能私自售卖医用口罩。原因有三,首先,销售医用口罩产品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能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其次,销售的医用口罩的主体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最后,医用口罩的经销企业必须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二、通过利用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医用口罩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高价销售医用口罩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并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202023日,哈尔滨网警在网上巡查过程中发现,有网友举报网上购买口罩被骗,于是将此信息推送至平房分局办理。接警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经侦中队联合保国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裴某某通过微信进行买卖口罩酒精,后根据网上APP联系厂家或批发商进货后再转手卖给相关买家,从中赚取差价牟取暴利。据悉,裴某某从中获取暴利达20余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裴某某超出进货价30%销售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行为属于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现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已对裴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立案侦查,并对裴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分析意见:面对当前全民共抗疫情之时,通过实施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想发国难财的不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非法经营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且从重处罚。

(二)销售的医用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会引发什么后果呢?

相关案例:浙江仙居,某方姓男子从苏州购入“三无”劣质口罩,并进行销售获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8个月,并罚款35万元。

律师分析意见:如果已经具备网络销售医用口罩的资格,但是在销售的医用口罩中掺杂一些残次品、或者所销售的产品均不符合相关标准,那么将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明明没有口罩,却对外撒网式散布销售医用口罩的信息,收款后拒不发货,或涉嫌诈骗罪!

相关案例:202024日,玉林市玉州区肖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玉林市警方抓获。其谎称自己认识南宁的口罩批发工厂,可以大量供货,并收取被害人陈某订金共计63744元。被害人陈某网上转账后,肖某却迟迟不将物流信息发给陈某,经过多次催促未果,陈某才发觉自己受骗,报案求助。

律师分析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收取货款却拒不发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将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从重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律师支招

经营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销售医用口罩,应审慎审查、做好登记。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购买医用口罩,应审查好卖方是否具备销售资格,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口罩。如购买到高价或假冒伪劣口罩,则应及时保留好购买凭证等证据,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

疫情防控绝无小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可心存侥幸,法律将从严打击违法犯罪,经营者应恪尽职守,绝不做违法犯罪之事。作为消费者个人,应当擦亮眼睛,做好审查、辨别真伪,不轻易交付财物,莫贪小便宜。


 

(图片均出自:凡科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