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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转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员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2-26     阅读:8,817次

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员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桂律协〔2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会费交纳工作。交纳会费后,请准确、真实填写《执业机构交纳2020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附件3),于2021年41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连同电子版)及银行汇款凭单扫描件发送至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邮箱nnlx077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

附件:1.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员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3.执业机构交纳2020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1226

(联系人:赖秋荣、梁力丹,联系电话:18077126648。) 


附件1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员

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统一收取2020年度全区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和执业律师的个人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交纳年度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会费标准

2020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不溯及已经生效的2020年度会费收费行为,其会费收取标准从2021年度起执行。

本次收取的2020年度会费标准,按2018年10 月13 日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一)区直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20000元,区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500元。

(二)住所地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150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300元。

(三)住所地在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贵港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80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000元。

(四)住所地在各县(县级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15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700元。

(五)公司律师执业机构每家团体会费8000元,公司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000元。公职律师执业机构每家团体会费1500元,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三、会费交纳方式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将本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和在本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汇入广西律师协会账户,无执业机构的公司律师自行将个人会费汇入广西律师协会账户,广西律师协会不接受现金交款。

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民族大道东支行

   号:45001604653050701557

转账时请务必注明执业机构名称或公司律师个人姓名。

四、会费减免扶持措施

(一)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律师执业证颁发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减免个人会费。

注销律师执业证后重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及公职、公司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不属于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范畴,不参照本条标准减免个人会费。

(二)为减轻新冠疫情对律师行业造成的影响,根据《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减免会员2020年度部分会费的通知》(桂律协﹝2020﹞51号)精神,一是全额减免会费:2020年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执业律师,家属(配偶、父母、子女)是因公赴湖北地区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医护人员或警务人员的执业律师,由所在执业机构逐级向本会书面申报,免交个人会费;二是部分减免会费:全区各执业机构和执业律师减免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会费,无需申请。

五、会费计算办法

(一)广西区内跨市转出(或转入)执业机构的律师,按转出(或转入)的执业机构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分段计费的方法交纳会费。转出(或转入)住所地的律师,按月计算转出(或转入)执业机构应交纳的会费,并在该执业机构结清转出前(或转入后)的会费。区直所、南宁市执业机构转出(或转入)的执业律师,虽未跨住所地转执业机构,参照本条方法交纳会费。

(二)调出(或调入)广西区内执业的律师,按调出前(或调入后)在广西区内执业的时间,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计算交纳个人会费。

(三)公职、公司律师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按变更执业机构类型前(或变更后)的执业时间,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分段计算交纳个人会费。

(四)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交纳注销前的个人会费。注销律师执业证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律师,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交纳重新执业后的个人会费。

以上会费计算办法,律师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一年一度的会费交纳工作,督促所辖执业机构和律师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二)各执业机构交纳会费后,需填写《执业机构交纳2020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附件2)请务必准确填写用于接收电子票据信息的联系人、电子邮箱及手机号码,于2021年4月1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连同电子版)及银行转账凭单扫描件报送所属市级律师协会。区直各执业机构直接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三)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对本辖区执业机构、律师应交纳的会费数额进行初审、确认,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市级律师协会辖区内交纳2020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各执业机构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至广西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确认本市会员会费交纳总额(附件3),由广西律师协会先扣除该市应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的会费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后,按照余额的55%返还该市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将按照先报送先返还的原则进行会费返还工作。

(四)广西律师协会收到各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确认的会费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统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后发送至填报的指定电子邮箱,各执业机构请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票据。广西律师协会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联系人:黄宇莹、李静,电话:0771-5870185,电子邮箱:gxlsxhcws@163.com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执业机构交纳2020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

3.市级律师协会辖区内交纳2020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12月23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57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59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810 13 日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交纳与使用,保障我区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预备会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公职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简称“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于每年31日前交纳,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11日至1231日。

预备会员在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时交纳,整个实习期为一个会费年度。

第五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册以上一年度检查考核公告为准。预备会员以本会或市级律师协会审核通过为准。

第六条  会费交纳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区直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20000元,区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500元。

(二)住所地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150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300元。

(三)住所地在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贵港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80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000元。

(四)住所地在各县(县级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15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700元。

广西范围内的公司律师执业机构每家团体会费8000元,公司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000元。

广西范围内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每家团体会费1500元,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预备会员每人个人会费700元。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各地开设的分所和分所执业律师按分所住所地标准交纳会费。

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以执业许可证发证时间起次月开始按其执业住所地的会费标准按月计算交纳会费;注销的律师执业机构及执业律师,按月计算至批准注销之日当月起停止交纳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交纳,执业律师个人会费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统一收取后同时交纳。

第九条  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扣除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的会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预备会员个人会费后,余额的55%返还市级律师协会。

第十条  会费收取一律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会员当年交纳会费确有困难,可逐级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缓、减、免交当年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对会员交纳会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本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媒体上通报、停止或部分停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其暂缓年度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管理,设立会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本会下列支出: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

(五)组织开展律师间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六)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七)党的建设工作;

(八)编印刊物及业务学习资料;

(九)会员、预备会员的培训;

(十)本会执行机构正常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十一)律师事业宣传;

(十二)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和返还各市律师协会会费;

(十三)履行其他职责所需的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广西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