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事业”带来的惨痛
日期: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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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制糖是甜蜜的事业,甘蔗收割则充满汗与血。一心只想造福农民兄弟的李土华怎么也没想到,研发的甘蔗联合收割机还没让自己尝到甜头,自己却进了监狱,还陷入了巨额赔付100万的官司中。
事件回顾:
5年前,拥有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图纸的李土华、黄建宁与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汉森公司)合作共同的愿望——生产先进的甘蔗联合收割机,于04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土华、黄某二人提供收割机的技术、设计图纸,汉森公司提供所需设备、厂房以及流动资金;汉森公司分别向李土华和黄建宁支付4000元和3000元的月工资;公司每年年终向李土华和黄某支付收割机销售总额的3%提成;同时约定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的技术、图纸归双方所有,单方不得转让等内容……李、黄带着成功生产过样机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图纸,来到汉森公司并于05年3月复制出一台样机,并据此先后以李土华为发明人、汉森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了7项相关专利。
履行协议期间发生了纠纷,黄建宁先离开。06年5月,李土华又与广东佛山人刘付振标签订合作协议,提供了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有关图纸,其公司科技人员与李土华很快研发生产更先进的出样机,根据协议他获得39多万元的购房首付款。汉森公司向柳州警方报案,李土华是其“员工”、“总工程师”,泄露其技术秘密,被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拘,6月15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逮捕。
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土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柳州中院终审裁定认定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却否定李土华与汉森公司是合作关系,认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的雇员,李土华使用以其投入与汉森公司合作的、并以为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技术与他人合作收受财物,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7年,没收其技术合作收入39万多。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新闻得知李土华工程师因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被投入监狱,广西知识产权学会主动联系,为了正义与公平,组织律师团为李土华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横原律师事务所、民族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土华先生的委托,并分别指派陈冰、韦文胜律师为李土华刑事案件申诉、再审辩护。李土华再审申请理由是涉案技术是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作为技术投入与汉森公司平等主体间技术合作的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李土华作为技术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并约定与汉森公司共同所有的技术与他人合作,依合同协议收受财物,是技术成果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其行为完全合法。这与李土华是否是汉森公司“员工”、“总工程师”,涉案技术是否是职务发明都没有关系,更何况这都不是事实,没有法律根据!原审法院无权且错误认定涉案技术发明性质、专利权属事实,程序违法,明显错误认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雇员,适用法律错误,是以诬告陷害为目的,以编造的虚假、无效证据及虚假、无效的鉴定结论为根据,挑战人们常识与良知的枉法裁判案,不仅是错案、冤案,而且是假案,是司法乌龙案。广西高院09年3月决定再审提审此案。
因此合作协议引发系列民事诉讼案件,南宁中院专利权属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李土华有权使用涉案技术、否定李土华是汉森公司雇员,否定涉案技术是职务发明,事实上否定刑事裁定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柳州中院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汉森公司解除双方签订协议书“终止合作关系”的请求,事实也上否定刑事判决否定李土华与汉森公司不是合作法律关系的刑事裁定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却根据刑事判决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的“损失”,判决李土华赔偿汉森公司违约而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100万,李土华不服上诉,09年12月23日在广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都认可签订的合作协议性质是技术转化合同,李土华、黄建宁投入技术到汉森公司,庭审争议的焦点是李土华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汉森公司诉请赔偿100万元是否有事实法律根据,双方代理律师激辩法庭。
李土华与刘付振标技术合作的行为,柳州中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此行为在民事案件审理则成为是否违约的争议焦点。
李土华代理律师举证并认为李土华、黄建宁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投入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图纸到汉森公司合作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产品,经检验合符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与协议约定,李土华在黄建宁05年12月被赶走前后至被抓前都在负责履行甘蔗联合收割机的不断改进与创新的合同义务。甘蔗联合收割机列入政府农机补贴项目,销售遍及20多个国家地区,现在产品生产、销售正常,达到合同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的目的,合同合法有效,至今事实上一直在履行。现在李土华被投入监狱不能到合作现场履行改进与创新义务,是汉森公司违约、构陷造成的。涉案技术是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合作前李土华的创造成果,是作为其与汉森公司技术合作的技术投入,李土华、黄建宁以提供技术、图纸与汉森公司合作生产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是没有人否定的事实,相关专利证书发明人是李土华,李土华、黄建宁约定并赋予汉森公司共有技术。李土华将其发明技术并约定与汉森公司共同的技术、图纸与刘付振标合作收受财物的行为是技术权利人法定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这是基本事实,这是常识性问题,法律鼓励实施科技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的行为,而且05年12月至06年6月,汉森公司违反协议没有支付给李土华约定报酬,也没有李土华领钱签字的字样。因此,汉森公司未尽合同的义务,另外,约定给李土华、黄某收割机年销售额的提成也没有兑现。该汉森公司违约在先,诬告、陷害李土华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人身权利。
汉森公司的代理律师反驳称:双方即是技术合作关系,也是雇佣关系,李土华依协议领取了工资,因此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的技术、图纸归双方所有,双方不能单独转让给第三方。专利权归汉森公司所拥有,发明人为李土华。李土华在未经汉森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独转让收割机图纸已是泄漏商业机密,是违约行为。至于提成问题,由于李土华、黄某提供的技术,汉森公司研制并申请专利的收割机,还没有投入市场,也就没有提成。
李土华的代理律师称, 双方约定“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的技术、图纸归双方所有,甲、乙双方均不能单独转让给第三方”。李土华将其发明创造并授权约定与汉森公司共同所有的技术与刘付振标合作签订的合同也是技术转化合同,是为了进一步研究、开发新产品,是普通技术使用许可行为。李土华投入合作的相关技术都以汉森公司的名义申请、取得了专利权,都是公开技术,李土华不可能转让相关技术。李土华与刘付振标及其公司技术人员合作,在李土华原有技术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开发新一代更先进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将原机械传动改全部进为液压传动,并申请取得5项专利,汉森公司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非法垄断技术,构陷李土华、刘付振标。根据自然法则、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土华的行为是完全合法,也不违反约定。
关于赔偿百万损失,汉森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李土华泄漏了商业机密,造成汉森公司损失严重。经广西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土华将汉森公司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汉森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726429.89元。目前,李土华身在监狱,无法继续提供技术,再次违约。根据刑事裁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土华赔偿100万元合理。
李土华代理律师举证认为,刑事裁定高院已决定再审,汉森公司诉请侵犯商业秘密赔偿100万,柳州中院判决违约损失赔偿,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且李土华与刘付振标技术转化合作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问题,柳州中院对同一行为在刑事、民事案件中认定是自相矛盾的,而且都是错误的,李土华与刘付振标合作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并质疑汉森公司年检报告表明06年、07年都是盈利分别是净利润31.659312万,净利润523,629.86元,汉森公司06年存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才799,835.53元,07年存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才423,980.02元,而科技部、柳州市政府无偿资助科技转化费用90万元,07年柳州补贴销售6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收入达210万,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原材料高达3301233.81元怎么来的,又在那儿去了?!还用钢材发票74万多充数、首付37万多按揭购房却以购房合同金额102万多计算,认为所谓的损失全是虚假、编造。刘付振标也被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逮捕到柳州,合作项目流产,汉森公司陈特青及公司人员多次到看守所与刘付振标“协商”赔偿要价上百万,据悉刘付振标支付“赔偿金”60 万后取保候审,开发、生产三台的比汉森公司生产的更先进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样机也被搬到汉森公司,汉森公司还与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马厂合作成立广西云马汉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并获国家补贴销售,产品出口国外,怎么可能有损失。
李土华刑事、民事案件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相关人士关注此案
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