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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6年我市律师继续教育课时减免申请的通知

日期:2017-03-16     阅读:2,689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附件)规定,因年龄原因、伤病住院治疗、生育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的,可酌情减少当年的继续教育课时要求或免于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请各所根据实际情况,于2017年3月23日前将本所课时减免申请书(需加盖律所公章)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702室(济南路23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73月16

  联系人:韦莹莹            联系电话:241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