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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韦坚毅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1-07-15     阅读:9,939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1〕第5

投诉人:广西南宁咪啦哆咪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21号2-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951190851。

法定代表人:张金雯,该公司董事长。

被投诉人:韦坚毅,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610768414。

2020年7月10日,投诉人广西南宁咪啦哆咪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违法违纪违背职业道德为由向本会投诉韦坚毅律师。本会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韦坚毅接到本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投诉内容进行书面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0年11月3日,本会作出了对韦坚毅律师的拟处分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本会向韦坚毅律师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韦坚毅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8日,投诉人因与广西翰森永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及股改全程服务委托协议》发生纠纷而委托被投诉人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并于当日签订《委托律师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合同》约定:投诉人提交全部材料给被投诉人并开具材料收取的《收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起诉书提交给投诉人,投诉人同意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法院。2020年1月19日,被投诉人将起诉书初稿给投诉人,投诉人于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的所有材料交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出具了《收条》。因被投诉人提交的起诉书初稿不符合投诉人的要求,投诉人要求重写,但被投诉人以重写会耽误时间为由,让投诉人在有“青秀区法院”字样的三张纸上盖章签字。为能尽快起诉至法院,投诉人按被投诉人的要求在三张纸上盖章签字。2020年1月28日,投诉人将律师代理费直接转账给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以开庭时需要发票的原件作为证据为由未将发票的原件交给投诉人。同时,被投诉人也未将发票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正。2020年4月8日,被投诉人称起诉书已修改好并要求投诉人到其办公室进行确认。投诉人到被投诉人办公室后发现起诉书根本没有修改。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进行修改,但被投诉人未按投诉人的要求修改,反而要求投诉人再次在三张有“青秀区法院”字样的纸上盖章签字。投诉人拒绝了被投诉人的要求。2020年4月30日,被投诉人告诉投诉人称五一劳动节后会起诉到法院,但直到投诉人投诉时止,被投诉人仍未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有违法、违纪,并未遵守承诺,违背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

投诉请求:

解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在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委托律师合同》;

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根据《委托律师合同》已支付的律师费用2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经济损失200元和合同违约耽误投诉人正常经营经济损失4000元;

吊销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和委托律师的律师执照,并应予处罚;

将投诉人之前签字盖章的三张印有青秀区法院的纸张收回并撕毁。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被投诉人韦坚毅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投诉内容进行书面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查明的事实:

一、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广西南宁咪啦哆咪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委托律师合同》、并由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投诉人代理投诉人与广西翰森永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投资顾问及股改全程服务委托协议》纠纷案件。《委托律师合同》约定:(1)被投诉人接受投诉人的委托,担任投诉人与广西翰森永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投资顾问及股改全程服务委托协议》纠纷的代理人,代理期限为该案一审程序终结;(2)代理费为2000元,合同生效之日支付;(3)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交齐证据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交付《民事起诉状》,投诉人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辖法院递交。(4)合同自投诉人签字,被投诉人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二、《委托律师合同》签订后,2020年1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支付了2000元律师服务费,被投诉人开具了发票并通过微信将发票图片发送给投诉人,但发票中投诉人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有误,被投诉人也未将发票原件交付投诉人。

三、2020年1月19日,被投诉人将《民事起诉状》初稿交付投诉人,但投诉人认为不符合其要求,要求被投诉人进行修改。2020年1月21日,投诉人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交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同日向投诉人出具《收条》。至本会作出拟处分决定之日止,被投诉人未向管辖法院提交该案起诉材料。

四、2020年12月31日被投诉人按照投诉人的投诉请求,通过现金存款将投诉人主张的退还律师费及赔偿资金占用经济损失等共6200元支付到投诉人名下银行账户。

五、2021年2月20日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向投诉人发函,同意解除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委托律师合同》,告知投诉人其主张的退还律师费及各项赔偿已由被投诉人代为支付,并对投诉人致歉。

以上事实有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案涉律师费转账电子回单;3.被投诉人出具的律师费收条;4.委托(聘请)律师合同;5.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6.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7.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费赔偿的函》予以证实。

综上,本会认为:

一、根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的《委托律师合同》,被投诉人应当在投诉人确认《民事起诉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交给管辖法院。被投诉人在接受委托后,未按约定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经投诉人多次催促仍无故拖延不向投诉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且拖延时间较长。以上情况,虽存在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因素,但法院系统对此已及时出台网络及邮寄等立案形式,不应成为被投诉人长时间拖延不向投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理由。因此,本会认为,被投诉人在代理投诉人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行为;

二、被投诉人开具发票后,未按投诉人的要求将发票原件交给投诉人同样违规。因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并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因此投诉人以发票需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投诉人接到本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投诉内容进行书面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行为,并对本会调查工作不予配合,应当认定为逃避、抵制调查,应对其从重处罚;

四、被投诉人已按照投诉人的投诉请求,通过现金存款将投诉人主张的退还律师费及赔偿资金占用经济损失等共6200元支付到投诉人名下银行账户,属于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五)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韦坚毅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二、对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本会不予支持。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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