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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转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4-30     阅读:4,837次

南宁市各律师执业机构:

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律协〔202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机构律师认真研读并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律协〔202026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执业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0日第九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会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0424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0年3月20日第七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第八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10日第九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高广西律师的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和规范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要求

第三条  广西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各级律师协会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安排,各级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每年的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计划。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是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的具体组织开展全区律师继续教育的工作部门。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广西律师协会履行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制定、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律师等职能,具体负责:

(一)制定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行业规范;

(二)制定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短期纲要、中长期规划等;

(三)及时总结本年度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四)组织编撰和审定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等;

(五)评估、认定广西律师参加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效力;

(六)审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

(七)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八)建立和完善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九)指导各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对其贯彻落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备案;

(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律师协会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交流;

(十一)开展有关律师继续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市律师协负责本市的律师继续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本市律师开展4课时以上的现场培训活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二)及时总结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情况;

(三)组织收集、编撰和审定本市适合用于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经典案例、法律文书等有关教育素材;

(四)组织开展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六)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对贯彻落实律师教育培训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对本市律师在每个考核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本市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有关材料;

(八)协助广西律师协会做好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活动效力的评估、认定等相关工作;

(九)协助广西律师协会做好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审定工作;

(十)与其他市律师协会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工作交流;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及广西律师协会委托的律师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开展有关律师继续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培训管理制度,及时制定本所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日常培训,督促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记录好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情况。各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习培训8课时以上。

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外单位举办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三章  培训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政治理论与形势政策;

(三)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四)律师执业技能与技巧;

(五)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六)有关律师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七)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与从事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新知识、新业务和外语知识;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班)、交流会、沙龙、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等;

(二)短期集中培训班;

(三)利用互联网律师培训平台、远程视频系统、现场观看视频等方式组织的培训;

(四)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二条  律师每年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自觉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学习,方可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一)未满55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培训不少于4课时;

(二)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2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培训不少于4课时;

(三)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未满65周岁的律师须参加不少于1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现场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不作要求;

(四)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及以上的律师,根据身体状况和执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长;

(五)因伤病住院治疗、生育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的,可以酌情减少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或免于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初次领取执业证书或停止歇业、重新申领执业证书不满1年的律师,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

1.执业时间9个月以上的,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执行;

2.执业时间4个月以上但少于9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课时量的50%执行,但现场培训不少于4课时;

3.执业时间不足4个月的,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长不作要求。

第四章  课时的计算与认定

第十三条  律师按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计算课时,每半天计为4课时。

第十四条  经所属律师协会认定,下列活动按照以下规定折算现场培训课时:

(一)参加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培训活动,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举办的与开展律师业务有关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以及参加党组织活动或公益法律服务等活动,按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折抵课时,每半天计4课时;

(二)论文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内部刊物上发表,或被选送参加全国性法律学术论坛或区域性律师业务论坛(含研讨会)的,每篇论文计为4课时;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或取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每篇论文计为8课时;公开出版发行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可计为40课时;

(三)受各级党政机关、律师协会、企业、公司等单位邀请,为我区律师或相关单位员工讲授某一领域法律实务、律师业务技巧等方面内容的,或者受各级党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指派,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村、军营等进行授课的,按实际参加活动时间的双倍计算课时;

(四)其他经所属律师协会认定可折抵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  每一年度完成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仅在当年内有效。当年取得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超出本办法规定课时的部分,不能转入第二年度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第十六条  律师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需提交律师事务所盖章的《认定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律师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应在当年内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律师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

律师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辖律师的课时审核和登记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专项设置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确保律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一定比例提留教育基金,用以负担本所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前广西律师协会下发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