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律协〔2026〕90号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律师参加2026面向东盟涉外法律实务交流会的通知》(桂律协〔2026〕38号)发给大家,请有意向参展律所于8月12日前,将《参展申请表》(附件1)PDF及Word版,连同本所及联合参展境外合作律所的 LOGO源文件,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宣传部邮箱gxlxxcb@163.com。于8月15日前将《参展申报材料样本》《参展申报声明》(附件2—3)所需材料PDF及Word版发送至同上邮箱。
申报材料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不再受理。
附件:广西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律师参加2026面向东盟涉外法律实务交流会的通知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6年8月12日
附件.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律师参加2026面向东盟涉外法律实务交流会的通知
桂律协〔2026〕38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执业机构:
为展示广西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成果、促进跨境合作、服务出海企业,我会拟组织律所参加于第23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举办的2026面向东盟涉外法律服务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会信息
(一)时间:2026年9月17日—21日;
(二)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E区展厅。
二、参展定位及内容
(一)展位规划
展位总面积100㎡,设置全景展示、机构展台、法律科技体验、路演、洽谈、打卡互动、法律咨询七个功能分区。机构展台涵盖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五大板块,各板块采用“集中展示、统一形象、协同推广”的综合体模式,通过共享展示空间与公共咨询空间,形成集群效应,提升整体专业形象。根据工作安排,我会计划组织约10家广西律所参展。
(二)展示内容
参展律所可集中展示以下内容(由主办方进行整体特装):
1.参展广西律所及境外合作律所概况、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核心业务领域;
2.针对东盟市场的法律服务产品,注明名称、解决问题、服务流程、大致用时及费用范围;
3.涉外法律服务案例,注明案例名称、案例背景、服务过程、服务效果及案例价值;
4.律所宣传视频:30秒律所介绍视频、2名涉外律师15秒个人宣传介绍视频、律所收到外国客户感谢或获当事人赠送锦旗的视频或照片素材;
5.其他资料:律所宣传册、涉外律师名册、文创等。
(三)参展律所配套权益
除集中展示外,参展律所可享有以下权益:
1.派驻律师在法律咨询区提供现场免费咨询;
2.优先参与“律师专题”环节路演;
3.配套参加拟于9月19日举办的2026面向东盟涉外法律实务交流会。
三、参展申报标准
律所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展律所须在广西依法设立,近五年(2021年至今)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有效投诉等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未受过党纪处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二)参展律所须邀请至少1家境外合作律所联合参展(境外律所不单独设台,信息统一呈现),并对境外律所信息的真实性及双方合作关系的有效性负责;
(三)参展律所须具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熟悉东盟国家法律制度、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须具备不少于2名涉外律师;
(四)提交1个涉外法律服务产品、1个涉外法律服务案例素材、3个宣传视频以供展出(具体要求见附件);
(五)参展律所须承诺全程配合广西律师协会安排,遵守展会纪律,积极参与展会各项活动,参展律所通过审核确认后不得自行弃展;
(六)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优先考虑:
1.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广西律师事务所;
2.提交的涉外法律服务产品、案例及宣传视频质量较高的;
3.律所涉外律师数量较多的;
(七)参展费用5000元/家,用于设计搭建、资料印制等支出,由参展律所与策展服务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展位场租费由广西律师协会承担。
四、参展申请方式
请意向参展律所于8月12日前,将《参展申请表》(附件1)PDF及Word版,连同本所及联合参展境外合作律所的 LOGO源文件,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宣传部邮箱gxlxxcb@163.com。于8月15日前将《参展申报材料样本》《参展申报声明》(附件2—3)所需材料PDF及Word版发送至同上邮箱。
申报材料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结果将通过电话通知;
(二)报名参展的律所经审核确认后不得自行退出;
(三)若因律所自身原因退展,须承担已发生且无法撤销的费用,主办方保留处理参展资格的权利;
(四)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如有虚假,取消参展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联系人:唐彦雯,电话:0771-5866327。
附件:1.2026面向东盟涉外法律服务展参展申请表
2.参展申报材料样本
3.参展申报声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