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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7-14     阅读:3,898次

南律职〔2023〕1号

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律职办〔2023〕2号)《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符合律师系列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可申报:

在南宁市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所在律师事务所已建立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执业律师。

(二)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

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21〕25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申报人应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且有对应的社保佐证信息。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相关学历(学位)、资历、业绩要求,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3.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并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三)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延退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3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7.下一级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21〕25号)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个人承诺书经本人签字后扫描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栏目处。材料清单见《2023年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报人要随时关注系统反馈的信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上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一)个人信息。申报人应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材料。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扫描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处。

(二)学历。申报人在“学历学位信息”栏目中通过数据获取的方式获取学信网学历数据,对无法获取的,需自行填写学历学位信息并在该栏目的“附件信息”上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用人单位(推荐单位)通过查询个人档案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相关材料。

(三)资历。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已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扫描件并上传至该栏目的“附件信息”中。

(四)继续教育。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由主管部门根据近五年的年度考核情况直接核查,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ptce.gx12333.net/自主完成学习考试,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申报资历年限内历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社保。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申报人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6个月(含申报当月)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在广西区内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可直接点击“数据获取”生成。无法获取数据的需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的扫描件,并上传至该目录的“附件信息”中。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填写个人主要工作经历时,从参加工作时填写,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专业技术工作无关的工作经历,可不填写。

申报人需提供取得下一级职称或近5年以来办理案件的目录清单以及能够证明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裁判文书、辩护词或代理词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佐证材料需扫描上传至栏目的“附件信息”中,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七)业绩成果。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取得下一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取得的业绩,包括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意见建议被采纳、辩护或代理意见被采纳、获奖、课题(项目)情况等。业绩成果佐证材料需扫描上传至栏目的“附件信息”中,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八)论文著作。论文著作必须是申报人取得下一级职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后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所发表的论文著作。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即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等成果)。论文材料包含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论文或案例分析全文等,论文材料需进行扫描并上传至栏目的“附件信息”中,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已发表的论文,需同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论文网查的结果或提供核查论文真实性的途径。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九)年度考核。申报人需提供近五年年度考核证明材料,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得申报。

(十)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无职称申报、破格申报的,需提供达到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上传到“其他证明材料”栏目中。

三、申报途径

(一)符合律师职称评审条件且有意愿申报职称的律师,应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申报,申报的基本流程为:单位注册->个人申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推荐(公示)->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律师系列职改办审核->网上缴费->律师系列南宁市各级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三)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在区外取得律师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律师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再申报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五)律师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应在从事律师执业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律师系列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起算。

四、申报程序

(一)单位注册

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要指定系统操作员负责职称申报工作,操作员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并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单位信息,完成单位注册。

(二)个人注册与申报

申报人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按要求完成个人注册和个人材料申报。

(三)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承诺书经单位盖章后扫描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栏目处。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要在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中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2.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3.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审议推荐小组进行审议后,据实填写审议推荐意见,审议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审议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审议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审议信息附件”栏目处。

4.律师事务所应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说明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存在补充公示情况的,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公示照片、公示有关说明材料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栏目处。

5.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单位推荐意见经单位盖章后扫描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栏目处。

6.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人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四)主管部门的审核

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五)职改部门审核

1.律师系列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审。要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2.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系列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3.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推荐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材料准备及提交。7-8月为个人材料申报和单位审核阶段,律师系列职改办接收申报人首次申报材料的时间截止至2023年8月31日18:00,请申报人、单位、主管部门把握好时间和进度,在8月31日18:00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程序并推送到律师系列职改办,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受理。申报人根据职改办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需在9月13日18:00系统接收补充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逾期未成功推荐至律师系列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2.缴费。申报材料经律师系列职改办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系统上缴纳评审费。缴费截止时间:2023年9月15日18:00。费用标准为: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

3.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律师系列职改办按市职改办部署组织开展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报审等工作。

(二)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实行量化评审,量化评价指标为:

1.基本通用条件;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3.业绩成果条件;

4.论文、著作条件。

具体要求见《2023年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

(三)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评审结束后由市职改办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公示,律师系列职改办在南宁市司法局及南宁市律师协会网站同步进行公示。

六、纪律要求

(一)严格倒查追责。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

(二)建立诚信档案。按规定落实黑名单制度,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实行网络化申报。申报律师系列中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申报。

(二)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三)关于政策文件。有关政策均可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www.gxrczc.com)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业务咨询电话:3389185、3389112。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5668589。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2.2023年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