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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18-08-30     阅读:12,287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18〕第3

被处分会员:陈家鸿,男,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010511337。

投诉人:钟润霞族,XXXXXXXX出生,住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会于2017年622日接钟润霞投诉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投诉材料2017626日依法对该投诉案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投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代理合同;3.收条。

被投诉人立案后南宁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投诉人来领取立案通知,被投诉人拒不配合,随后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但被投诉人拒绝接收。

调查期间被投诉人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协会在未作出行业处分之前,已于20171023日告知陈家鸿律师有听证权利,但其未提出申请听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16年3月5日,投诉人与乙方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指派被投诉人作为代理人,但未见乙方“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盖章,只有被投诉人签字。签订合同后,投诉人陆续向被投诉人支付了37000元,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出具了《收条》,未见被投诉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材料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依本协会要求协助调查,就本投诉案出具了《情况说明》,该份材料说明律师事务所从未接受过投诉人的委托,投诉人缴纳的37000元代理费也未经过律所财务,未出具过发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投诉人在加入本所前,多次存在违规现象,进入本所后仍不改前疾,被本所于2016年10月解除合同。

另查明,被投诉人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南宁市律师协会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2016年11月30日作出公开谴责并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业处分2017年426作出公开谴责并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业处分2017年8月23日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并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业处分2017年9月28日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年并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业处分

本会认为,陈家鸿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第十六条律师协会决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是指要求违规会员依据律师协会的处分决定或者整改意见书履行特定义务,包括:(一)责令会员向委托人返还违规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处以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责令被投诉人在收到处分决定后10日内向投诉人返还违规收取的代理费37000元鉴于陈家鸿律师曾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会于2017年8月23日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止,于2017年9月28日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故,本次中止会员权利时间从上次中止会员权利时间届满后起算,即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会员陈家鸿律师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