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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6-06-23     阅读:611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26〕第1

投诉人:方先达,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001036016。

被投诉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MD0208327A,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和广场1号楼三十八层3820-3821号。

投诉人方先达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态度不佳未将情况如实告知家属为由向南宁市司法局投诉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要求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退还已收取的5000元代理费。南宁市司法局于2025年7月11日将该案转办至本会,本会于2025年8月12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

20251114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20251119,本会向被投诉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告知了其有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51222日,本会就该投诉案举行了听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投诉人方先达称,2021年3月份其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东莞市公安关进了东莞市上桥看守所,其家里人在 2021年5月份委托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看守所了解情况,并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用。但该所律师在会见投诉人时态度不佳;会见后未将情况如实告知家属。投诉人认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没有将情况告知家里,草草了事,希望律师事务所退还费用。

投诉请求:要求被投诉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退回5000代理费。

调查过程中,经本会通知,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交了《情况说明》(2025年7月17日收)、《异议意见》(2025年8月11日收)、《情况说明》(2025年9月25日收);2025年8月19日,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自行向投诉人退还了5000元代理费。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听证中辩称,其已履行完毕会见阶段的代理义务,投诉人方先达自称会见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没有任何依据。

经本会多次通知,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该案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会见函等材料,也未告知具体承办的律师身份。

查明的事实2021年3月份,方先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拘留于东莞看守所。2021年5月,方先达的父亲方按班经人介绍,委托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代理方先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会见工作。2021年5月12日,方按班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方按班支付的律师费伍仟元整(¥5000) 收款人:张莲。2021.5.12会见结束后向方按班开具律师费发票”。同日,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为方按班开具了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2021年5月14日,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前往东莞看守所进行会见。会见结束后,律师将会见结果告知介绍人,未直接向方按班告知情况。

2025年8月19日,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将已收取的5000元代理费退还给方先达,2025年8月20日,方先达向本会提交了《撤销投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书;2.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代理费发票;4.《收据》。

本会认为

虽然本案投诉人方先达已于202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但调查中发现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九条,本会决定对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继续进行处分程序

本会认为,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存在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构成违规收案、收费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应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在调查中隐瞒重要事实,构成不服从行业管理规定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应当从重处分;投诉人作出谅解并撤销投诉,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综上,本会决定给予广西悦昂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