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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莫毅绪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0-07-21     阅读:13,740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20﹞第2

投诉人:融安县大良镇和南村西村屯村民小组

住所地:融安县大良镇和南村西村屯

受托人陈智峥男,融安县大良镇和南村西村屯村民小组组长。

被投诉人:莫毅绪,男,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108,投诉人以被投诉人代理不尽责为由进行投诉,本会于2019年1011日立案调查,经本会通知,被投诉人向本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2020年417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拟警告的行业处分。2020年522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其有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现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

因不服融安县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委托被投诉人为投诉人与融安县大良镇和南村旺村屯山林权属纠纷一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的代理人,投诉人当天已支付3万元律师费,后被投诉人做了三项工作,即向柳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广西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服务过程中,被投诉人置职业道德不顾,没有履行代理职责,工作敷衍了事,导致投诉人层层败诉,其权益受到巨大损失。

投诉请求:要求被投诉人退还3万元律师费,并给予严重处分。

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会提供了以下材料:

1、投诉人与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被投诉人申辩称,本案是2015年底经西村组长陈伟良、陈大源等签字委托,代理西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如投诉书所述,被投诉人已经完成了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已经全部完成代理事项,并非投诉书所称不作为,不履行职责。

关于费用问题。原西村组长陈伟良、陈大源等提出,费用是由村民集资三万元,委托并支付律师后,返还一万元给村组长等人。本案涉及一万元的返还,是属于变更,不是给某个人的回扣,因该款返还后,村小组几个负责用于办理跟本案相关事项。

1、关于服务质量问题。接受委托后,在每一个阶段,代理人都已尽职尽责,从起草法律文书、收集、编排证据、制定证据目录,立案、开庭等事项,都已经完成。其中投诉书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一审代理人不出庭的情况,是因为代理人因脚严重受伤,无法参加开庭审理,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委托本所邓春光律师代为开庭,邓春光律师开庭是经委托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在判决书上也证实了这个事实。2、关于一审、二审判决书邮件问题一审、二审委托人都参与了诉讼,并填写了地址送达确认书,明确判决书邮寄到村委,不存在不收到判决书的事实,3、关于庭审准备问题,包括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庭审,代理人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因本案是山林地界纠纷,对于一些具体细小的地名,代理人确实不熟,但在庭前已经确定,涉及地名及地名的由来,由委托人自己说明。关于发票问题,因本案委托时是2015年,当时费用是回到所里,也开票了,但由于当时发票交给当事人后并没有复印,所里由于经过人事变动和办公室改建,档案室改建,也没找到存根。

综上,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的投诉不能成立,请协会维护本会员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会提供了以下材料:

1、收据;2、收款收据;3、被投诉人的申辩意见书及代理情况补说明;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说明》:莫毅绪律师办理该案件时,是按程序与当事人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截止目前为止(2019年12月19日)莫毅绪律师收取当事人的30000元律师费未交至本所。

查明的事实:2016年1月12日,投诉人因不服融安县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委托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投诉人与融安县大良镇和南村旺村屯山林权属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阶段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作为该案的承办人,投诉人已经支付3万元律师费。

被投诉人承办该案件后,代投诉人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投诉人授权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邓春光律师和本村村民陈太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被投诉人收取律师费后,并没有上交至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于2016年2月25日将1万元律师费退还给投诉人的组长陈太源。

另查明,本会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转办的肖德菊投诉莫毅绪律师代理其与陈清明离婚纠纷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案,并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调查南律诉字﹝2019﹞第16号,投诉人肖德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会交来《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该案的投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人与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3、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的《说明》;4、收据;5、收款收据;6、被投诉人的申辩意见书及代理情况补偿说明;7、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律协转办通知单及相关材料;8、肖德菊投诉案《立案通知书》;9、肖德菊《撤诉申请书》。

本会认为:

1、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中,关于被投诉人不作为、没有尽职代理一事。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被投诉人代理该案后,做了三项工作,即向柳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服务过程中,不作为,置职业道德不顾,没有履行代理职责,工作敷衍了事,导致投诉人层层败诉,其权益受到巨大损失。从投诉人与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法律服务阶段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投诉人的投诉书和被投诉人的申辩意见都认可被投诉人代理了该案的行政复议、行政起诉和行政上诉工作,虽然在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另一名律师邓春光出庭,从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证明已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且受托人亦委托本村村民陈太源出庭参加诉讼,在当前法律规则下,不能有三位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故本会认为被投诉人莫毅绪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法律服务工作。投诉人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迟延转交判决书并对投诉人的诉讼准备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存在不尽职代理行为,更不能证明这些行为对投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故,本会认为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2、关于所涉相关费用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

是否退费不属于本协会受理范围,可建议投诉人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被投诉人收费问题。

被投诉人没有得到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代为收费的授权,其收到律师费后并没有转交到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亦没有得到事务所事后的追认,其行为属于私自收费行为。

另外,被投诉人因涉嫌违规收费问题两次被投诉,虽然前一次投诉人肖德菊已撤回对被投诉人的投诉,但在处理本案中应考虑前述因素。

综上,被投诉人莫毅绪律师的行为已构成私自收费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莫毅绪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