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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6年11月25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公告

日期:2016-12-06     阅读:2,187次


黄权威17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6.11.25)

实习律师黄权威,实习证号为20021502110007,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在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权威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权威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许陆妹,实习证号为20021508210069,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在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许陆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许陆妹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苏敬,实习证号为20021507110053,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在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苏敬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敬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樊华,实习证号为20021503210011,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在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樊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樊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国强,实习证号为20021508110065,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在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国强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国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斌,实习证号为20021505110018,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周斌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斌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苏欢霞,实习证号为20021501210004,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7日在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苏欢霞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欢霞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旭兴,实习证号为20021409110055,自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在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罗旭兴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旭兴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康,实习证号为20021411110079,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1日在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康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康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施显发,实习证号为20021410110075,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在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施显发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施显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陶红萍,实习证号为20021510210081,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在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陶红萍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陶红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代光,实习证号为20021508110066,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在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代光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代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姚春荣,实习证号为20021409110061,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5日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姚春荣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姚春荣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宋舒妍,实习证号为20021510210078,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在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宋舒妍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宋舒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自亮,实习证号为20021510110084,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在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自亮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自亮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丽容,实习证号为20021503210013,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丽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丽容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玉华,实习证号为20021510210080,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在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玉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玉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125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126日起至2016121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2410910、58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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