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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覃永沛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资格终止的通知

日期:2018-05-18     阅读:3,616次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覃永沛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资格终止的通知》(桂律协〔2018〕53号)转发给你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覃永沛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资格终止的通知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8年5月1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覃永沛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资格终止的通知

桂律协〔2018〕53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依法对覃永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199410450207,执业机构住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作出确认其律师资格证书无效、撤销对其律师执业许可、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理。鉴于覃永沛的律师执业证书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注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的规定,覃永沛的广西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资格自2018年5月14日终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