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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成立于2003年,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南宁市律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相互分离,律师协会将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对南宁律师进行“政府宏观指导下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凡是在南宁申请执业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截至2005年12月,共有执业律师383人,其中公职、公司律师7人;律师事务所47家。

  南宁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服务。

  南宁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南宁市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执行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南宁市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组织领导协会常设机构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负责。 南宁市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的执业保障体系;

  (二)指导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制定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开展律师业务培训,制定实习律师的培训计划,开展执业前培训工作;

  (七)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八)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指导下级律师协会的工作;

  (十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与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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