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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8-05     阅读:4,749次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0〕61号)和《南宁市司法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南司通〔2020〕7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专业律师。

二、参评范围 

(一)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二)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评定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三、评定程序

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程序包括自愿申报、评审、公示、颁发证书等环节。

(一)自愿申报

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可以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各律师事务所应对申报律师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并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南宁市律师协会不直接接受律师个人的申报。

(二)评审

南宁市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专业律师评审。

(三)公示

专业律师评审结束后,将在南宁市律师协会网站公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参评律师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四)颁发证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南宁市律师协会将向合格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专业律师证书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制作。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今年是第一次开展专业律师评定工作,希望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律师认真学习《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有关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的要求,动员符合条件的律师积极申报,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考核。各律师事务所应对照参评条件,认真审核律师的申报材料,如实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南宁市律师行业党委出具意见。

(三)报送要求。请每名参评律师按照《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申报材料》(附件4)的要求,将本人申报材料制作成1个以律师“姓名+专业”命名的PDF文档,提交给所在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请于2020年9月10日前将《律师专业评定申报汇总表》(附件3)和律师个人的申报材料(附件4)纸质版报送至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时将附件2、附件3的word表格及律师个人的申报材料(附件4,PDF格式)发送至南宁市律师协会邮箱:nnlx0771@163.com,邮件主题注明“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申报材料”。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梁力丹   联系电话:18077126648。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11楼1108室南宁市律师协会。

附件:1.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

的实施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律师评定申报表

3.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申报汇总表

4.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申报材料

5.专业水平评定申报材料目录(参考模板)

6.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及办理案件汇总表(参考模板)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