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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2017年度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1-22     阅读:4,214次


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6年度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桂律协〔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会费缴纳工作请各律师执业机构于2018年2月18日前,将填写真实、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律师执业机构缴纳2017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附件3)与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至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701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nnlx077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单位+2017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 

附件:1.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2017年度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3.律师执业机构缴纳2017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22日

(联系人:赖秋荣,联系电话:2410910,邮寄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23号南宁市律师协会701办公室。) 


附件1: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2017年度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桂律协〔2018〕6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对2017年度全区律师执业机构及其律师的会费进行集中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 

二、会费标准及缴纳对象 

会费缴纳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缴纳对象:律师执业机构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颁发,且证照上的发证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前的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

三、缴纳方式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统一缴纳本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及其律师个人会费。

会费需通过银行汇入广西律师协会账户,不接受现金缴款,银行汇款凭单上务必注明执业机构名称。

收款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为:建行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支行,银行账号为:45001604653050701557。

四、会费计算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律师个人会费的计算问题

1.首次领取执业证的律师,以执业证颁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未满24个月的,按照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收取会费。

2.终止执业后于近2年再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及公职公司律师于近2年转为社会律师后重新领取执业证的,不属于首次领取执业证范畴,不能参照前款标准缴费。 

3.广西区内跨市转所的律师,按转所时间分段计费的方法核算数额:首先,根据转出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以在转出所执业的月份数计算律师应在转出所缴纳的会费数额,并在该所结清上述会费(转出前在该所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纳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其次,再根据转入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以在转入所执业的月份数计算律师应在转入所缴纳的会费数额,并在转入所缴纳相应数额的会费(转入后在该所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纳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4.调出(或调入)广西区内执业的律师,需按调出前(或调入后)在广西区内执业的时间缴纳个人会费。其中,调出前(或调入后)执业的最后(或最初)一个月的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5.已办理终止执业的律师,按月缴纳终止执业前的个人会费。其中,终止执业的当月,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关于律师执业机构会费的计算问题 

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以执业许可证上发证时间起的次月开始按其执业所地域的团体会费类别和标准按月计算缴纳会费数额。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市律师协会负责对本辖区律师执业机构及其律师应缴纳的会费数额进行初审、确认。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按照市级律师协会确认的本市会费缴纳总额(详见《市律师协会辖区内缴纳2017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的50%,在扣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费用等应当由市级律师协会承担的费用后进行返拨。

为提高会费返拨工作时效,请各市律师协会协助广西律师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督促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并及时对本市缴纳会费情况进行初审、确认和反馈。

(二)请各律师执业机构于2018年2月18日前,将填写真实、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律师执业机构缴纳2017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与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一同提交所在市律师协会汇总(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市律师协会)。区直律师执业机构按上述要求将有关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gxlsxhcws@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单位+2017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 

请各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3月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市律师协会辖区内缴纳2017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和所辖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执业机构缴纳2017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及其会费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邮寄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市律师协会辖区内缴纳2017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gxlsxhcws@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单位+2017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 

(三)经核实,历年多缴纳会费的会员会费可抵扣2017年度相应数额的会费;历年少缴纳会费的,需于缴纳2017年度会费的同时足额补缴。 

(四)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减免会费的会员,需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属律师协会出具意见后再统一呈递广西律师协会研究。 

未获得减免批准前,会员仍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会费。日后获得批准减免的,已缴纳的会费,按获批准可减免的数额抵扣下一年度相应数额的会费。 

(五)往年类似问题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8年1月18日   

(联系人:黄宇莹,电话兼传真:0771—5870185,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广西律师协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