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南宁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3-21     阅读:3,562次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年度检查考核职责,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并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7〕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南宁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设立执业的市属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下同)和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下同)均应参加本次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方式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网上填报、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南宁市司法局和南宁市律师协会联合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

三、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及执行情况;

5.建立统一收结案、统一收费制度和执行情况;

6.对聘用律师的管理情况;

7.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情况;

8.为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

9.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10.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

11.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2.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情况,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3.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情况;

4.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情况;

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年度考核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含收入及纳税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办理社会保险情况、投诉查处情况、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需经总所审核同意。

2.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5.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2016年度办理业务情况(现场查验收案登记、收费凭据、卷宗等)。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现场查验)

8.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网络课时材料需自行打印提交)

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投诉处理情况等证明材料。(现场查验)

11.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专职律师提供不具有公职身份、其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兼职身份的承诺书(附件1);兼职、公职、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3.《关于做好年度考核期间律师党员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附件4)。

14.年度考核工作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上述第1、2、3、4、5、8、9、11、12、13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第6、7、10项材料由考核工作组现场查验。

公职律师办公室提供上述第1、2、3、4、9、11项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上述第3、4、11项材料。

上述材料中,除第4项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只需提交一式一份。第1、2、3、4、5、8、9、11、12项书面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提交考核工作组进行书面审核,第4项材料的另外一份和第13项材料单独提交。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年度考核时间和程序

此次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网上填报、自评和初审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

1.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按照《南宁市律师协会转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广西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信息的通知》(附件2)的要求,结合《2016年度广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网上填报说明》(附件3),务必在3月31日前登录广西律师网络管理平台http://mc.gxlawyer.org.cn/login.jsp(以下简称“网上”)

进行填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信息,或是补充完善的信息发现不属实的,南宁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通报批评。

2.律师要根据考核内容对2016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在网上确定律师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律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及本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的填报、汇总、整理工作。

4.县域律师事务所在自评的基础上,报主管的县司法局进行初审,由县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

(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书面审核阶段(4月1日-4月11日)

各律师事务所在完成网上表格填报及评定工作后,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所需纸质材料提交至年度考核工作组进行书面审核。

南宁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地址:南宁市济南路23号南宁市律师协会7楼办公室

(三)实地检查考核阶段(4月10日-14日)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成立考核工作组,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考核工作组具体人员、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实地检查考核内容: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情况、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及执行情况;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律师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含收案登记、收费凭据、纳税情况、卷宗归档等情况)和投诉查处情况等方面内容。

(四)公示和复查阶段(4月17日-23日)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南宁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阶段(4月24日-30日)

1.公示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人携带本所2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全体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南宁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2.2017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上交南宁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或“新执业”字样。

七、对年度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的年度考核

1.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了执业机构变更的律师,在现执业机构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提供。

2.为保证年度检查考核顺利进行,年度考核期间暂缓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实习登记、实习期满面试考核等业务。确需办理转所的律师,请原执业机构及时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在网上完成转所信息手续,并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出具转出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期间情况,现执业机构在网上完成转所律师上年度考核检查评定工作。

(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南宁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南宁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南宁市律师协会,由南宁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南宁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发现问题的处理

1.律师事务所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在年度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然后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3.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为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补办相关手续后,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4.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由南宁市司法局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5.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将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内容、标准、程序进行评议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廉洁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及行业规范,认真开展年度考核各项工作,确保年度考核顺利进行。

(二)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问题,要予以指出并责令整改。

(三)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今年继续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的审核、填报工作,严格按照年度考核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努力做到上报信息及时、准确,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四)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通知和督促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市法制办公职律师办公室、市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做好公职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联系人:何平,3860025;梁兰莹,2410916。

附件:

1.承诺书   

2. 南宁市律师协会《转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广西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信息的通知》

3.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考核网上填报说明

4.关于做好年度考核期间律师党员党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7年3月15日